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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煤化工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时间:2017-1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章程》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设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煤化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OAL CHEMICAL INDUSTRY,简写:CACCI 。

第二条 专委会是联合会的分支机构,由煤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组成,按照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联合会授权制定工作规程,并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煤化工行业,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广泛联系国内外煤化工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为成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协助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配合政府部门推动和发展、整合行业先进技术、存量资源、供求市场;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四条 专委会办公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楼中国化工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开展煤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和热点等重大问题研究,为政府制订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二)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积极协调和推动煤化工规划等的落实,重点协调好煤制烯烃示范工程、百万吨级煤制油、大型煤制天然气、煤制乙二醇、大型煤制甲醇及二甲醚等重大煤化工项目开发、建设服务工作;

(三)组织行业政策研究和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分析、汇总,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并协助政府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煤化工技术标准研究与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煤制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醇醚燃料标准技术化委员会的作用,做好煤制化学品及煤制醇醚燃料标准研究与制修订工作;

(五)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行业的不断发展,实行行业自律;

(六)接受委托,建立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组织对行业内重大项目立项、改造、投资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评估,推动煤焦化、电石、煤制合成氨、煤制甲醇和二甲醚、煤制醋酸及其下游产品、煤制烯烃、煤制油、煤制乙二醇、煤制天然气等项目的开发实施,组织行业内高新技术和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反映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和企业诉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参加国际会议,组织技术交流,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九)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与交流,编辑发行行业期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承办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及组织开展联合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专委会采取团体(单位)成员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煤化工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专委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合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规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专委会;

(三)在煤化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成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专委会秘书处预审,经专委会主任委员会批准,报联合会备案;

(三)由专委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成员证书。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可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可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实施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联合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规程,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积极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在专委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成员证书。成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因下列原因之一,应办理退会:

(一)停业或转产;

(二)破产;

(三)被依法取消法人资格;

(四)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规程、行规行约,经劝告拒不改正,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专委会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向联合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的建议;

(三)确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审议专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提出终止事项的建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大会原则上五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处理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组成。主任委员由联合会提名,经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联合会审查批准,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报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聘请高级顾问,设专家组。高级顾问由主任委员提名报联合会审批;专家组由秘书处提名,报专委会审查,由专委会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研究决定专委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主任委员在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接受联合会的领导,贯彻联合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专委会的全面工作,指导和监督本专委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成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组织讨论提交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报告工作;

(四)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五)审批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代表专委会签署重要文件;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联合会科技部。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并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任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责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提出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的建议;

(五)成员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资助、捐赠;

(三)服务性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按照联合会会费标准收取成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经费用于房租费、办公设施购置、活动支出、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及福利和待遇等支出,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不单独设立帐户,财务纳入联合会统一管理,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专委会的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报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政府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专委会换届和主任委员离任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联合会部门聘用人员标准。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本工作规程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本工作规程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其他原因终止。

第三十条 专委会终止,应经联合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由联合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审计清算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2012年6月28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章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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